各用水户:
根据《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海价审〔2015〕1号),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吨
序号
| 用水类别
| 内 容
| 水 价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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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2吨及以下)
| 1.75
| 包括城乡居民、市政园林绿化养护、居民小区绿化、城市消防、学校、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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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3~33吨之间)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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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34吨及以上)
|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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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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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40
| 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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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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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3.20
| 除居民生活用水类、特种用水类及工业用水类以外的其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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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用水
| 10.00
| 包括歌舞厅、酒吧、美容、美体、桑拿、按摩、健身、足疗、水疗、茶艺馆、洗车、外轮、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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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已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基本户,每户用水人口5人及以上的,由用水户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可相应增加5.5吨,超过核定用水基数的,按阶梯水价收费。
2. 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每吨加价0.02元计收水费。
3. 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工业用水价格分两步调整:2015年2月1日起调整为每吨2.40元;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吨3.20元。
4. 水价优惠措施:对海口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5.5吨以下(含5.5吨)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生活用水从原来的1.30元/吨降为1.00元/吨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5. 表中水价未含代收的0.02元/吨政府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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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
2015年1月9日